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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收购资格

    信息发布者:w13333698628
    2018-04-17 20:57:34   转载

    受理机构:

     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办公时间及地址:

    工作日

    联系方式:


    服务内容概述:


    政策法规依据:


    事项申办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办理手续: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资信证明;(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个体工商户本人在银行存款单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有关粮食质量等级检验、检测仪器证明、检测人员、统计人员的有效培训证明;(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选筛等)
    6、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的粮食购销情况报表;
    7、 收购企业法人代表承诺书。

    办事处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受理申查;
    3、科室申查;
    4、现场勘验;
    5、告 知、核准;
    6、发证。

    服务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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