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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

    信息发布者:w13333698628
    2018-04-15 19:42:58   转载

    事项名称

    《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

    受理机构

    乡镇(街道)计生办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

    乡镇(街道)计生办

    联系方式

    乡镇(街道)计生办

    服务内容概述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是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是农村居民的,由乡(镇)、村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是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政策法规依据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实施细则》,豫计生政字(200116号文件《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工作规范》,豫发(2008)23号文件《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事项申办条件

    (一)本区户籍公民,未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违法收养子女,夫妻的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合计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孤儿不计),不再生育的,可以申领《光荣证》。

    (二)夫妻均系本区户籍,经双方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光荣证》。一方为本区户籍,一方为外地户籍的夫妻,由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一方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光荣证》。居住在本区的外地户籍公民,按国家和其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申领《光荣证》。

    (三)《光荣证》丢失的,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户籍地变化的,凭原发证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发《光荣证》。

    需要提交的材料

    身份证明;夫妻及子女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办事处理流程

    凡符合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条件的夫妇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光荣证》。夫妇双方自领取《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没人不低于20元奖励费。

    服务办理时限

    接到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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